| 第一章 總 則 |
第一條 |
本會定名為中華民國地籍測量學會,英文名稱為CHINESESOCIETYOFCADASTRALSURVEY(以下簡稱本會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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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條 |
本會以研究地籍測量學術,發展地籍測量業務及技術為宗旨。 |
第三條 |
本會會址設於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。 |
第四條 |
本會代表中華民國參加國際有關地籍測量組織活動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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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二章 任務 |
第五條 |
本會任務如下:
一、研究有關圖示地籍,數值地籍及地籍整理規劃等各項學術及教育事項。
二、蒐集有關地籍測量之圖書資料,研究發展土地清丈,地籍釐整相關理論及技術。 三、出版有關地籍測量之各種圖書刊物。
四、接受有關地籍測量之委託,提供服務事項。
五、舉辦對地籍測量有重大貢獻及成就人員之表揚事項。
六、其他有關地籍測量事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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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三章 會員 |
第六條 |
本會會員分為:
一、個人會員。
二、團體會員。
三、贊助會員。
四、名譽會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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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條 |
中華民國公民,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,得填具入會申請書申請入會。經理事會審查合格,並照章繳費後,得為本會會員。
一、
國內外高中職以上學校地籍測量相關科系畢業者
。
二、曾受地籍測量專業訓練六個月以上者。
三、曾擔任地籍測量相關工作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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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條 |
凡與地籍測量有關之公私機關(構),得填具入會申請書申請入會。經理事會審查通過,並照章繳費後,成為本會團體會員,並指派代表一人參加本會各種活動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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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條 |
凡對本會會務有特殊贊助者,經理事會通過,得為本會贊助會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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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條 |
凡對地籍測量業務或學術有特殊貢獻者。由理、監事五人之署名推薦,經理事會通過,得為本會名譽會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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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條 |
本會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或決議案,或損害本會名譽者,得由理監事會予警告,或除名等處分。其處分為除名者,應由理事會提經會員大會通過之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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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條之一 |
本會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認為出會:
一、死亡。
二、喪失會員資格。
三、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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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二條 |
本會會員應有下列義務:
一、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。
二、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。
三、依據章程繳納會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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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三條 |
本會會員應享左列權利:
一、發言權、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,但贊助會員及名譽會員僅有發言權。
二、享受本會所舉辦各項活動權益。
三、免費享受本會會刊及優待價購本會圖書。
四、在本會業務範圍內,得請求可能之協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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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四章 組織 |
第十四條 |
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,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,理事會代行其職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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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五條 |
本會置理事十五人,候補理事五人,於會員大會由會員票選之,並由理事票選常務理事五人,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票選理事長一人,組織理事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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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六條 |
本會置監事五人,候補監事一人,於會員大會由會員票選之,並由監事互選常務監事一人,組織監事會。 |
第十七條 |
本會理監事任期均為二年,連選得連任。理事長之連任,以一次為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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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八條 |
本會理監事每屆選舉,由理監事會推薦會員五人為司選委員,於每屆選舉前擬提應選理監事二倍人數之候選人名單,經理事會通過後提出,由會員票選。但所選之人,不以候選人名單上所列者為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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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九條 |
本會理監事每屆選舉,由理監事會推薦會員五人為司選委員,於每屆選舉前擬提應選理監事二倍人數之候選人名單,經理事會通過後提出,由會員票選。但所選之人,不以候選人名單上所列者為限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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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條 |
理事會為便利推行會務,得設秘書長、副秘書長各一人及秘書若干人,並得分組辦事,其人選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通過聘任之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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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一條 |
本會秘書長秉承理事長及理事會意旨,處理會務,並由副秘書長及秘書協助之,必要時得酌用雇員 。 |
第二十二條 |
本會新舊理事長之交接,應於大會或年會閉會後一個月內辦理完畢 。 |
| 第二十三條 |
本會視業務需要,得設置各委員會,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訂定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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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五章 職權 |
第二十四條 |
本會理事長綜理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。 |
第二十五條 |
常務理事協助理事長處理會務,理事長不能執行會務時,由常務理事中互選一位代理之。 |
第二十六條 |
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擬定工作計畫及重要提案。
二、會員大會決議案之執行。
三、重要職員之任免。
四、擬定預算及決算。
五、審核會員資格。
六、保管本會基金財產。
七、其他有關會務事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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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七條 |
監事會之職權如左:
一、審查本會預算決算。
二、稽核本會財務。
三、調查處理有關紀律事項。
四、其他有關監察事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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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六章 會議 |
第二十八條 |
會員大會或年會每年舉行一次,如遇特別事故,經理事會之決議,報經主管機關核准,得舉行臨時會及大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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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九條 |
本會理監事會每三月舉行一次,必要時,得舉行臨時會議或聯席會議。 |
第三十條 |
本會理事、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、監事會議,不得委託他人代理;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者,視同辭職,由候補理事、候補監事遞補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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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七章 經費 |
第三十一條 |
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一、入會費。
二、常年會費。
三、補助款。
四、自由捐助。
五、基全孳息。
六、委託收益。
七、其他收入。 |
第三十二條 |
本會會員之會費規定如左:
一、個人會員:入會費新台幣參佰元,常年會費新台幣伍佰元
。
二、團體會員:入會費新台幣參仟元,常年會費新台幣伍仟元。
三、贊助會員及名譽會員:免繳納會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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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三條 |
會員連續二年不繳會費者,視為自動退會前項二年不繳費之會員,由理事會每年清查並催促一次,並以年會後之次月月底為基準日 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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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八章 附則 |
第三十四條 |
本會辦事細則另訂之。 |
第三十五條 |
本會組織解散後,其剩餘財產悉數捐贈政府,或地籍測量研究機構,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於任何個人或私人企業。 |
第三十六條 |
本會章程未規定事項,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辮理。 |
第三十七條 |
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,呈報內政部核淮備案後施行,修改時亦同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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