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一) |
配合相關單位舉辦有關地籍測量及測量學術研討會或成果發表會,並定期召開座談會。 |
|
- 控制點測量。
- 一般土地複丈。
- 司法機關委託土地經界鑑定。
- 區段徵收及土地重劃之規劃及地籍整理。
- 工業區及社區開發之規劃及地籍整理。
- 都市計畫釘樁、檢測及分割測量。
- 山坡地、河川地之整理測量。
- 地形圖之測繪。
- 有關土地測量資料之處理。
- 有關土地測量技術之研發,相關資訊系統之規劃、分析、成果檢驗、檢核及人員訓練。
- 有關土地測量政策、法規、品質認證之研究規劃及相關作案之調查統計分析,有關地籍測量之專案研究,其他有關地籍測量工作。
|
二、接受委託與否之考慮:
凡符合服務項目均得受理委託,惟有下列各種情形之一者,則以不接受委託為原則: |
(二) |
有爭議、糾紛、尚在訴訟中者,但司法機關委託辦理者仍得接受。 |
(三) |
本會直接洽辦之業務,得以曾經承辦本會業務成效優良之團體或個人優先承辦。 |
(四) |
無適當團體或個人會員承辦者,由本會直接聘僱人員辦理。 |
五、經費分配原則:
有關經費分配原則及項目如下,必要時得與作業單位協議之。
|
(一) |
學會指定承辦者,雙方之權利義務如次:
- 負責承辦之團體或個人會員。
(1)應會同學會研擬工作計畫。
(2)應按工作計畫執之義務及保證其品質。
(3)對作業費有支配之權,惟應負擔學會指定機構及人員檢測(查)所需費用。
(4)按約定請求撥款。
(5)工程完工時,應向學會提出書面工程總報告。
(6)自負盈虧之責。
(7)自行籌措所需人力,設備材料及其他有關事項。
- 學會:
(1)從工程總價中提撥約定成數作為管理費。
(2)對委辦單位負工程成敗之責。
(3)得指定適當機構或人員對進行中之工程予以檢測或檢查,如發現品質不合要求
時,並得要求重做,承辦單位不得拒絕。
(4) 按約定撥款。
|
(二) |
學會僱用專人承辦者,雙方權利義務如次:
- 受僱人員:
(1)由學會僱用,訂定僱用契約(另定)。
(2)在服務委員會監督,工務所主任指揮下按計畫執行之,並保證其品質。
(3)工程如期完成,且能符合要求時,其作業費(工程總價之85%)如有節餘款,可在
節餘款內提撥50%作為工程獎金(由服務委員會/工務所研提分配細節)其餘50%繳
回學會。
(4)工程如不能如期完成,且作業經費不足時,由學會就管理費提撥5%(即總價之
5%)補貼,惟受僱人員之差旅費按曰支數標準的三分之二支給,如上述5%仍不足
時,由學會再補貼,惟受僱人員之差旅費按日支數標準的三分之一支給,必要
時並得停止作業,並停付經費。
(5)受僱人員於年終時繼續工作,且服務期滿六個月,成績優良者,得發給一個月
年終獎金,並應在作業費內支應。
(6)工程完成時,工務主任或負責人應向學會指出書面工程總報告。
(7)遵守學會聘僱測量人員管理要點之規定。
- 學會:
(1)從工程總價提撥15%,作為管理費。
(2)對委辦單位負工程成敗之責。
(3)得洽適當機構或人員對進行中之工程予以檢測或檢查,如發現品質不合要求者
,並得要求重做,受僱人員不得拒絕,其費用由作業費支應。
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