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華民國地籍測量學會服務準則
(78.4.1第四屆理監事第七次聯席會通過)
(88.11.10第十屆理監事第三次聯席會通過修正)

一、服務項目:
(一)
配合相關單位舉辦有關地籍測量及測量學術研討會或成果發表會,並定期召開座談會。
(二)
接受公私機關有關地籍測量之委託,提供服務。
  1. 控制點測量。
  2. 一般土地複丈。
  3. 司法機關委託土地經界鑑定。
  4. 區段徵收及土地重劃之規劃及地籍整理。
  5. 工業區及社區開發之規劃及地籍整理。
  6. 都市計畫釘樁、檢測及分割測量。
  7. 山坡地、河川地之整理測量。
  8. 地形圖之測繪。
  9. 有關土地測量資料之處理。
  10. 有關土地測量技術之研發,相關資訊系統之規劃、分析、成果檢驗、檢核及人員訓練。
  11. 有關土地測量政策、法規、品質認證之研究規劃及相關作案之調查統計分析,有關地籍測量之專案研究,其他有關地籍測量工作。
二、接受委託與否之考慮:
  凡符合服務項目均得受理委託,惟有下列各種情形之一者,則以不接受委託為原則:
(一)
人力、儀器不足無法承辦者。
(二)
有爭議、糾紛、尚在訴訟中者,但司法機關委託辦理者仍得接受。
(三)
所得報酬過低者。
三、執行方式:
(一)
指定團體會員辦理。
(二)
指定個人會員辦理。
(三)
由學會會同有關機構辦理。
(四)
由學會直接聘僱專人辦理。
(五)
其他。
四、決定執行方式之原則:
(一)
學會所承辦之業務,以指定團體會員辦理為原則。
(二)
由原承攬委辦業務之團體或個人會員優先承辦。
(三)
本會直接洽辦之業務,得以曾經承辦本會業務成效優良之團體或個人優先承辦。
(四)
無適當團體或個人會員承辦者,由本會直接聘僱人員辦理。

五、經費分配原則:
  有關經費分配原則及項目如下,必要時得與作業單位協議之。

(一)
作業單位:作業費85%。
(二)
學會:管理費15%。
六、品質管制:
(一)
洽請市測量局(大隊)檢測。
(二)
洽請著有聲譽之機關或個人辦理檢測。
七、受委接受作業步驟:
(一)
與有關委託單位接洽並蒐集資料。
(二)
與願意承辦之團體或個人會員接洽。
(三)
會同研擬工作計畫。
(四)
提報服務委員審核。
(五)
提報理監事會或簽報理事長核准。
(六)
徵詢委託單位同意。
(七)
由學會與委託單位簽訂契約。
(八)
學會指定承辦之團體或個人會員,並訂定協議書。
(九)
開始依計畫執行。
(十)
計畫之管制考核。
(十一)
按時向委託人請款及按約撥付承辦單位作業費。
(十二)
撰寫工作總報告。
八、權利與義務:
(一)

學會指定承辦者,雙方之權利義務如次:

  1. 負責承辦之團體或個人會員。
    (1)應會同學會研擬工作計畫。
    (2)應按工作計畫執之義務及保證其品質。
    (3)對作業費有支配之權,惟應負擔學會指定機構及人員檢測(查)所需費用。
    (4)按約定請求撥款。
    (5)工程完工時,應向學會提出書面工程總報告。
    (6)自負盈虧之責。
    (7)自行籌措所需人力,設備材料及其他有關事項。
  2. 學會:
    (1)從工程總價中提撥約定成數作為管理費。
    (2)對委辦單位負工程成敗之責。
    (3)得指定適當機構或人員對進行中之工程予以檢測或檢查,如發現品質不合要求
       時,並得要求重做,承辦單位不得拒絕。
    (4) 按約定撥款。
(二)

學會僱用專人承辦者,雙方權利義務如次:

  1. 受僱人員:
    (1)由學會僱用,訂定僱用契約(另定)。
    (2)在服務委員會監督,工務所主任指揮下按計畫執行之,並保證其品質。
    (3)工程如期完成,且能符合要求時,其作業費(工程總價之85%)如有節餘款,可在
       節餘款內提撥50%作為工程獎金(由服務委員會/工務所研提分配細節)其餘50%繳
       回學會。
    (4)工程如不能如期完成,且作業經費不足時,由學會就管理費提撥5%(即總價之
       5%)補貼,惟受僱人員之差旅費按曰支數標準的三分之二支給,如上述5%仍不足
       時,由學會再補貼,惟受僱人員之差旅費按日支數標準的三分之一支給,必要
       時並得停止作業,並停付經費。
    (5)受僱人員於年終時繼續工作,且服務期滿六個月,成績優良者,得發給一個月
       年終獎金,並應在作業費內支應。
    (6)工程完成時,工務主任或負責人應向學會指出書面工程總報告。
    (7)遵守學會聘僱測量人員管理要點之規定。
  2. 學會:
    (1)從工程總價提撥15%,作為管理費。
    (2)對委辦單位負工程成敗之責。
    (3)得洽適當機構或人員對進行中之工程予以檢測或檢查,如發現品質不合要求者
       ,並得要求重做,受僱人員不得拒絕,其費用由作業費支應。
九、以上規定如有不足,得另訂相關規定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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